
全文如下:
城市供水、供电和供气公共实体测量实践合规指南。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履行公用、电力、城市自来水企业主体责任,推动企业加强计量管理,规范调解行为,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指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以下简称计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规定。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仲裁规则》、《仲裁核实、计量和和解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决定。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城市公用水、电、燃气公司在生活水、电运营管理中开展的计量活动。
本指南所称城市公用供水、供电、供气公司是指为城镇居民提供供水、供电、供气等基础设施和服务的公司,负责供水、供电、供气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并提供相应的服务。为住宅用户提供服务。
本指南所称表计,是指由城市公共供水、供电、燃气公司管理、安装在固定地点、用于计量和结算城市居民用水、用电交易的家用水表、电表。
本指南所称遵守计量规范,是指公共、城市水、电、燃气企业对居民水、用电的运营和管理,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国家强制性标准、计量技术规范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计量管理和公共水、电服务管理的相关信息。
第三条 城镇供水、供电、燃气公营企业应当自觉发布和执行国家和地方计量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制定健全企业计量管理规定和相关技术标准,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采购、安装和维护计量器具。应当保护、管理和使用,及时响应、处理用户投诉。
第二章 计量控制体系的建立
第四条 供水、供电、燃气和城市供水等公有企业应当建立与业务活动相适应的计量控制制度,明确计量控制部门和工作职责,确保义务和责任明确。计量管理体系包括但不限于计量部门及岗位职责、计量培训与公共关系体系、计量设备管理体系、计量设备台账档案管理体系、计量数据监控体系、计量预警与风险评估制度、计量争议与投诉解决制度等。
第五条 城镇供水、供电、燃气供应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计量考核、培训和公关制度,定期组织下属分支机构、计量管理部门和人员,开展计量业务执行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和规定的公关培训和考核,并合理运用培训、考核结果。
第六条 供水、供电、供气和城市供水的公营企业应当建立公平计量制度,实施公平计量。我们公开承诺公布测量管理体系和计量器具的制造、检定和使用信息,规范计量器具的使用,落实计量管理体系和计量器具的主要使用信息。维护计量器具性能可靠、数值准确,营造公平交易市场环境,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责任。
第三章 计量器具管理
第七条 城镇水、电、燃气经营企业采购计量器具时,应当选用依法取得“型式核准表”的计量器具,并留存计量器具型式核准证、采购合同等相关资料备查。储存期长于测量仪器的使用寿命。没有仪器型式认可证书或不符合型式认可的仪器不能购买或使用。
第八条 居民水电表必须首次检定、限期使用、轮换过期后。城镇供水、供电、燃气供应企业必须在安装、使用计量器具前进行登记,并主动向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报告备案情况,并向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强制检定。应该是的。无法进行现场检定的,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提出强制检定申请。只有经检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方可安装和使用。不得使用未经强制校准或不合格的计量器具。
第 9 条 公共法人提供水、电、气、城区建立计量器具存放状况检查制度。存放计量器具时,应检查计量器具外观无损坏、与计量器具合格证或型式认可相符、检定合格证齐全、铅封完好、铭牌标识清晰等,并建立入库档案,由专人管理。不符合相关要求的物品将不允许入库。
第十条 向城镇供水、供电、燃气的公用企业应当根据水表、电表的存放要求,合理安装环境管理设备,使存放环境满足温湿度、防尘防潮、防腐、防振等要求。可采用专用货架存放。辅助储存,避免因储存不当而造成测量仪器的不准确和损坏。
第十一条 供水、供电、燃气和城市公用事业公司应当建立计量表交接登记制度,并建立交接档案。收货人必须检查确认或签字确认仪器外观完好、检定凭证齐全、铅封完好、标识牌透明等。不符合相关要求的物品不得出库。
第十二条 供水、供电、燃气和城市供水的公营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等有关要求,规范计量器具的安装,避免出现影响计量器具准确度的安装问题。
第十三条 向城镇供应水、电、煤气的公营企业必须配备定期对测量仪器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计量器具损坏、故障等问题的,将按照有关规定通知用户。如果设备非人为损坏,经认证的计量设备将立即更换,用户无需支付任何费用,并在更换前后确认仪表读数。因水表损坏、故障等原因导致用户超收水费、电费的,将按照规定收取超额费用。任何超额费用将被退还或支付。您将得到相应的补偿。
第十四条 城市公用供水、供电、燃气公司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计量器具使用期限提前制定并公布轮换计划,评估轮换风险,建立轮换舆论制度。监督和投诉处理,同时向地方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并在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实施计量器具有序轮换。有关轮换计划、轮换方式、轮换测量仪器等信息要及时向轮换地区(社区、居民区)用户公布和传达,具体短信提醒或公众账号推文,并积极与当地道路、物管单位等单位协调推进轮换计划。同时,在轮换过程中,要关注用户的反馈,及时解答用户的疑问,解决问题和冲突。轮换过程中出现计量投诉的,必须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第十五条 向城市供水、供电、供气的公营企业各乡镇应当建立计量器具处置制度,对移交、错放、误更换的计量器具进行记录、记录,并进行处理或者处理。
第四章 仪器账户管理
第十六条 城市供水、供电、燃气公用企业应当建立完整的计量设备台账,实行动态更新管理。我们定期组织开展计量器具账簿检查,跟踪计量器具从购置到报废的全过程。档案台账数据及时收集计量器具相关数据备查,保存期限不低于计量器具的使用寿命。
第十七条 本市水、电、气、公用台账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计量器具采购簿:测量仪器生产厂家、型号规格、出厂编号、型式批准文号、出厂日期、购买日期、合同号等。
(二)计量器具校准台账:计量器具出厂编号、校准机构名称、报检日期、校准日期及有效期、校准结果、不合格计量器具的处置等。
(三)工厂编号、进(出)时、数量、计量器具进(出)状况登记、衡器进出,包括仓库工人进出。
(4)测量仪器安装簿:安装地址、安装日期、仪表出厂编号、出厂日期、认证日期及有效期、安装人员、安装状态等。
(5)仪器周转台账。安装地址、仪表出厂编号、出厂日期、校准日期及有效期、仪表出厂编号、出厂日期、校准日期以及轮换后的有效期等。
(六)计量器具废弃记录簿:计量器具名称、出厂编号、合格证日期及有效期、废弃日期、废弃原因、废弃状态等。
第五章 测量数据采集与跟踪
第十八条 鼓励城市水、电、气公用供应公司建立水电计量信息管理系统,对计量器具、计量系统、计量人员等实施信息化管理,推动与地方行业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的数据耦合和计量数据共享。
第十九条展示用户缴费数据的日常监测和对比分析,鼓励城市水、电、气和公共服务建设。应分阶段报告和考虑异常支付数据,并告知用户测量仪器和设备故障的不准确情况等行为,应当立即将调查结果和解决方案告知用户,并在征得用户同意的情况下提供本网站服务。
第六章 风险衡量和监控争议的解决
第二十条 城市供水、供电、燃气供应的公营企业应当建立计量投诉处理机制,主动公开投诉方式、途径和电话,及时接收、记录计量投诉信息,主动了解情况,进行核实,及时妥善处理。
第二十一条 处理计量投诉,对核查结果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经协商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请求计量仲裁核查。仲裁核查期间,公有企业必须使用合格的仪表进行临时更换,并不得不影响用户ios正常使用水电。
第二十二条 城市公用水、电、燃气供应公司应当定期对计量投诉和舆情进行调查和试点,建立风险跟踪、监测和预警机制,加强对计量投诉和舆情集中或者重复发生区域的监测。
第二十三条 城市供水、供电、供气的公众公司。企业必须建立衡量机制,监测舆情并快速反应。对于因测量仪器故障、失准、轮换、更换等原因产生的舆情,必须主动、迅速、妥善回应,避免舆情大规模传播,给社会带来负面影响。重大舆情事件必须向地方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报告。12小时内。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农村供水、供电、燃气公用企业在经营管理中开展的计量相关活动,可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编辑:张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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